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是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制度的一种。环境保护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水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的措施,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在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排污口,应当经过有关水利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海洋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任务就在于:从保护环境的目的出发,对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建设项目周围地区的环境状况和建设项目对周围地区环境的影响作出论证。通过综合评价,论证和选择最佳方案,使建设项目达到布局合理,对自然环境的有害影响最小,对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予以有效控制。环境保护法还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建成后,必须经过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以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