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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敏感区内的开发区一律撤销

   
   

作者:刘晓星 出处:中国环境 时间:2007-4-20

   
        本报讯 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日前联合发布了《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2006年版)》,明确要求不再保留设立在水源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开发区。
  “目录”规定,在饮用水源上游规定区域范围、人口密集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向,限制设立化工、造纸、医药等类型的开发区。对确需保留的开发区,均要求与上述区域保持合理距离、提高企业环境准入,经省级环保部门进行核查后,出具区域环境达标的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对中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及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的开发区,在入园企业个数、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产业发展规模等具体审核条件上给予了一定倾斜。
  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国家将建立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明确开发区建设方针,规范发展方向,提出制定规划、总量控制、优化布局、完善体制、加强开发区土地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严格开发区设立、扩区审批,加强开发区信贷和财税管理等要求。目前,为巩固开发区清理整顿成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仍继续暂停新设和扩建各类开发区,集中力量办好现有合规公告的开发区。
  2003年7月起,国务院部署开展了对全国各类开发区的清理整顿工作。截至2006年12月,全国各类开发区由6866个核减至1568个,规划面积由3.86万平方公里压缩至9949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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