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株洲市环保局、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启动各县(市)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5月份开始启动县(市)城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
通知要求:自2007年6月1日起,各医疗单位原有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和其它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医疗废物处置设施一律停止使用。各县(市)环保局要加强对城区范围内医疗废物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处置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以确保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县(市)卫生局要组织一定的力量,对所在城区内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详细的调查,并于5月25日前选定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固定或临时贮存点,安排专人负责收集和管理。同时按危险废物转移程序和要求做好与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的交接工作。(郭 胜) |